厦门市佛教活动场所人事制度试行办法
根据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和中国佛教协会相关要求,结合我市佛教寺院的特点,为了加强寺院人事管理,特制定以下规定:
一、寺院常住人员定员由寺院负责人与市佛教协会商定后,报主管部门备案。寺院常住人数不得超过其寺院定员额。
二、寺院接收常住人员,应认真进行考察,查验有关证件,如实填报《厦门市佛教寺院常住人员登记表》,报市佛教协会备案。
三、寺院常住人员不得在社会上从事有悖法师身份的工作,不得利用职便违规谋取私利。
四、寺院常往人员的迁单,按《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》,由寺院负责人决定,在15天内注销《厦门市佛教寺院常住人员登记表》,并报市佛教协会备案。凡属迁单人员,其它寺院不得再进单。
五、寺院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任负责人或常住人员民主推选产生候选人,经市佛协考核通过,征求有关部门意见,由市佛教协会予以任命,报主管部门备案。
六、寺院收徒应严格遵守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规定。要求出家者,须本人自愿,六根具足,身体健康,信仰佛教,爱国守法,有一定文化基础,父母许可,家庭同意。寺院要对其查明身份来历,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,方可接受留寺,指定依止师,授予三皈五戒,经一年以上考察合格,再正式剃度。
七、寺院接受皈依弟子应郑重如法进行,寺院每年要向市佛教协会上报皈依弟子数量和新增皈依弟子。
八、本办法经市佛教2003年8月11日通过会实施。